
9月1日起,工资+个税+发票+零申报+增值税+电子发票+抵扣新规+年报抽查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 分类:工商财税热点
- 作者:卓越方圆会计培训
- 来源:卓越方圆会计培训
- 发布时间:2019-09-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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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9月1日起,工资+个税+发票+零申报+增值税+电子发票+抵扣新规+年报抽查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9月1日起,工资+个税+发票+零申报+增值税+电子发票+抵扣新规+年报抽查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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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工资+个税+发票+零申报+增值税+电子发票+抵扣新规+年报抽查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不知不觉2019年将过三分之二,8月份已经过去,一大波税务政策也正式开始执行!会计这个月会有很多事情要忙,发票新规全面开始实施,增值税当期抵扣新规正式上线,还有工资+新个税+零申报+年报抽查开始,这些和工资、工作都息息相关,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01
9月要学习的薪政策,总结全了! 全部打印出来学习!
1、无税不用再申报;2、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3、即将取消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或将改为电子发票;4、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发票丢失无需登报;5、8月23日起,增值税发票抵扣大变!发票是否当期抵扣,企业说了算;6、国税总局: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7、2018年年报抽查开始!企业会计和老板赶紧马上自查,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02
再见,零申报!
无税不用再申报了!
9月1日起,工资+个税+发票+零申报+增值税+电子发票+抵扣新规+年报抽查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划重点:
1、无税不申报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都为0才能零申报。
仅仅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2、“无税不申报”不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免于零申报。
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3、“无税不申报”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7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推行,对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1日(第三季度)起推行。
4、“无税不申报”实施方式:
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5、提醒: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03
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为了方便各位随时查阅,做了一张图片,方便保存收藏。这一张图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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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印遮挡的文件号是税总函【2017】579、国税发【2004】153号 )
04
取消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19年底前或将改为电子发票!
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还有其他新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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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税务总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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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以票控账”、“以票审计”、“以票税务稽查”已经越来越近!
有了企业所有电子发票的信息,企业的每一个举动,都在税局的控制之内。坚定的做一个纳税良民吧,偷税漏税以后将是死路一条。
这里要提醒电商用户的是:假如没有真实业务,真的不要再找发票抵扣了,“金三”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05 8月1日起,
发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
重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发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也在本次取消的事项之中。具体实施细则,跟着视小野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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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内容如下(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06
那么现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最新处理办法来了!
1、丢失空白发票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9月1日起,工资+个税+发票+零申报+增值税+电子发票+抵扣新规+年报抽查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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