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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概要描述】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概要描述】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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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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