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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 分类:工商财税热点
  • 作者:卓越方圆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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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2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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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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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山西省税务局明确代开发票新政策!个人代开发票,一律不扣个税!不过同时还明确了一点就是,税局要对相关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数据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金三期系统,山西省税务局能有这个功能,其他省市能没有吗?

 

还有就是截至今日,公开信息显示已有10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明确,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分别是山西、江苏省、安徽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4号公告)、黑龙江省、江西省、海南省和厦门市。

 

这里面有你所在的省份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文件原文。

 

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税函〔2019116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真正还权明责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事后管理,定期汇总统计纳税人代开发票数据,并与相关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数据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作为风险事项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接收到的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风险事项,应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对于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和支付所得未按规定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严格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转让住房个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95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最新注意事情:税务机关将对这类数据比对!

 

1.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事后管理,定期汇总统计纳税人代开发票数据,并与相关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数据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作为风险事项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经济损失

 

以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为例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例】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80000元,则: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40%-7000=18600

 

3.税收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具体操作:

 

(一)实务判断——法律规定

 

1.单位支付所得时,如果个人属于取得“经营所得”,其没有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

 

2.单位支付所得时,如果个人属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有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

 

(二)如何判断

 

1.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单位支付所得时没有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

 

2.代开发票税收缴款书上税种栏“个人所得税”且品目名称栏“经营所得”,单位支付所得时没有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

 

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3.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转让住房个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当地特殊规定(请查询当地规定或咨询当地12366

 

【例】北京现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分税种计征和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如果选择综合征收率,支付单位就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个人出租房屋,采用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问题,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内的,按照2.5%的综合征收率入库;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将按照4%的综合征收率入库。

 

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入库,10万元以上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入库。

 

4.发票备注栏内注明类似“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支付单位有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

 

 

 

好消息!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发票信息比对异常将被严查!

 

 

企业老板和财务人注意自从国地税合并后,一定要注意以下这30个大数据比对

 

1、申报的增值税金额与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税务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提醒纳税人

 

1、随着金税三期在各个行业的深入与广泛应用,智能化大数据的比对已经来到财务人员的身边;

 

2、信息采集、数据共享、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是大势所趋;

 

3、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已经摆在面前;

 

4、全面提升纳税人的税感、以及税法的遵从度已经迫在眉睫;

 

5、企业依靠侥幸心理偷漏税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6、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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