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说一遍!利息没有发票不可税前扣除!已有企业被罚百万!
- 分类:工商财税热点
- 作者:卓越方圆会计培训
- 来源:卓越方圆会计培训
- 发布时间:2019-05-2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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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再说一遍!利息没有发票不可税前扣除!已有企业被罚百万!
再说一遍!利息没有发票不可税前扣除!已有企业被罚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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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遍!利息没有发票不可税前扣除!已有企业被罚百万!
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不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很多人理解可能有偏差!
触目惊心:企业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仅仅依据合同及审计报告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补税500多万,并加收滞纳金400余万。
再说一遍!利息没有发票不可税前扣除!已有企业被罚百万!
2019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宜林公司败诉,执行国税稽一处(2017)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违法事实第(一)项:2014年4月15日,宜林公司将应支付太原梗阳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利息21010500元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21010500元。
违法事实第(二)项:2014年4月15日,宜林公司将应支付张旭借款利息1109250元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1109250元。
违法事实第(三)项:2015年3月29日,宜林公司计提借款利息895999元,计入财务费用,其中计提太原梗阳实业公司借款利息858666元,计提张旭借款利息37333元,以上均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845385.62。
处理决定:
(一)补缴企业所得税5529937.5元;同时增调2015年应纳所得税额845385.62元后,你单位2015年实际亏损134619.07元;
(二)从滞纳税款之日到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14年企业所得税5529937.5元)万分之五滞纳金。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发票才是唯一合法凭证
宜林公司支付太原梗阳实业集团公司与张旭(个人)借款利息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贷款子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出借方可以以此谋利,利息是出借方的利润)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宜林公司向收款方索要发票并非权利而是义务。
因此,利息支出的发票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
利息支出有发票就能税前扣除?没那么简单!
1、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备注:个人取得借款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单位借款支付利息的同时不要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
12项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日常支出。
1、银行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
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8、单位车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9、单位支付的财产商业保险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0、单位支付的电话费、上网费等通信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1、单位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2、单位支付拍卖行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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